第一條 為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規則,規范行政決策行為,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、民主化、規范化,根據《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》(省政府令第337號)、《嘉興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》(嘉政發〔2015〕73號)的精神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,是指為保障政府決策科學、民主、透明,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,對該決策的必要性、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聽取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意見的活動。
公眾參與的結果是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,應當組織但未組織公眾參與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,不得提交市政府審議。
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即為《海寧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》第二條所規定的內容。
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起草單位(以下簡稱起草單位)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,采取公示、調查、座談、聽證等形式,充分聽取公眾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。
涉及面廣或者與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,可以采取聽證方式公開征求公眾意見。
征求公眾意見,應當綜合考慮地域、職業、專業、受影響程度等因素,合理選擇被征求意見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。
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可以通過公告欄、政府網站、新聞媒體和其他方式進行公示,公開征求社會意見。公示內容應包括:決策方案名稱、基本情況說明、決策依據和理由、反饋意見方式和時間以及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。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。
第五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開征求意見期限內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該事項應當組織聽證的,可以向市政府或者起草單位提出聽證申請,聽證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。
聽證申請應當寫明申請人申請聽證的決策事項、理由等內容。收到聽證申請后,起草單位應當在征求意見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;不組織聽證的,應當書面說明理由。
第六條 起草單位負責決策方案的聽證組織工作,決策方案由多個部門起草的,可以確定一個主辦部門牽頭組織聽證。
第七條 聽證參加人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,主要從下列人員中產生:
(一)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的利害關系人;
(二)自愿報名參加聽證會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代表;
(三)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;
(四)熟悉聽證事項的專家學者、專業技術人員、相關企業和技術部門的代表;
(五)法律工作者;
(六)其他應當參加的人員。
第八條 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5個工作日前,確定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,并通過報紙、網站及其它方式向社會公布。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應當包括聽證主持人、聽證陳述人、聽證參加人及上述人員身份情況等內容。
第九條 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5個工作日前,將聽證會通知書、聽證事項的基本情況、依據及相關可行性說明、調查分析等材料送達聽證參加人。
第十條 聽證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形成書面聽證報告。
第十一條 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,對未采納吸收的意見,起草單位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或作出解釋。
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,形成書面報告,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。
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。